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呈增长态势 天天日报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晨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2)》及10件相关典型案例。与此同时,由最高法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中国环境司法发展研究课题组共同完成的《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2)》一并发布,旨在展示环境资源审判实践与理论研究融合发展的最新成果。
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2)》显示,2022年,最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共计发布司法文件8件,统一环境案件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标准、细化环境民事诉讼的实体规则;共计发布指导性案例3批15个、典型案例15批144个,涉及公益诉讼、自然资源利用、流域司法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湿地保护等领域,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案例制度,不断完善以环境正义、风险预防、生态恢复等绿色司法理念为核心的司法规则体系。
本次发布的10件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涵盖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等各类型,其中刑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占半数以上。
“人民法院坚持重拳出击,依法惩处污染环境、非法采矿、破坏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犯罪,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维护和改善城乡人居环境。贯彻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准确认定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竹梅说。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起违规排放污水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单位作为环保治理企业不仅未落实主体责任,反而违法使用“COD去除剂”干扰环保自动监测设施逃避监管,成为污染源头。人民法院依法提级管辖,法、检“两长”同庭履职,体现了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决心和担当。
此外,人民法院积极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以绿色发展理念为引领,坚持“边重整、边治理”,指导破产重整企业进行环保整改。
“我们特别关注了民法典‘绿色原则’在物权案件中的适用和能源诉讼两大热点问题。”在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忠梅看来,“绿色原则”在物权案件中的适用高度集中于物权保护纠纷和相邻关系纠纷等领域。能源诉讼的效能逐步凸显,民事纠纷集中发生于供应消费领域,行政纠纷中复议救济情况多发,刑事纠纷涉及法律关系复杂、保护价值多元,生态修复、赔礼道歉等责任形式在能源诉讼中得到广泛运用。
助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在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区内盗采矿石引发矿洞坍塌,破坏生态环境,应该如何追责?这是本次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中的一件。人民法院依法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对两名被告人追究其刑事责任,有效维护国家公园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
刘竹梅介绍:“本次发布的案例涉及绿色低碳发展、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服务碳达峰碳中和、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应对以及环境治理与服务等多个领域,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2)》显示,2022年,全国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数量同比增长12.89%,在系统性、专业性领域“扎根发芽”。
“环境资源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据吕忠梅观察,环境侵权案件类型分布呈现一定规律性,企业是环境污染的主要实施者,被侵害方权益救济难度大,案件改判空间较为狭窄,环境共同侵权案件具有高度复杂性与模糊性,责任承担以单一责任形式为主、复合责任形式为辅。环境行政诉讼争议类型数量呈梯次排列,补偿类案件占据首位,环境非诉行政执行以给付请求为主,“事实认定不清”和“违反法定程序”是行政机关败诉的主要原因。环境犯罪具有明显的属地性,资源要素类型犯罪相对集中,动植物资源犯罪主要发生在初始阶段,与生态要素富集度密切相关。环境公益诉讼规则体系稳健发展,诉讼案件民多行少,涉案领域广泛,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居多。
探索创新预防性司法举措
“人民法院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将传统民商事法律制度、原则应用于环境资源审判领域,丰富裁判规则,保障环境修复责任履行。在适用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劳务代偿等恢复性司法举措的基础上,深入探索多元化的替代性生态环境修复方式,为不同类型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提供多种修复选项,助力生态环境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刘竹梅说。
在此次发布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刑罚裁量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履行,以异位恢复不同类型但具有同等价值的生态服务功能为目标,引导被告人采用在缓刑考验期内按要求完成环境公益活动的方式,替代履行修复义务。
“公益诉讼制度是生态文明法治保障的重要一环,是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的有力抓手。”刘竹梅告诉记者,2018年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呈增长态势。2022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5885件,审结4582件;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221件,审结153件。
《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为了应对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保护新发展新需求,人民法院积极开展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探索创新预防性司法举措,有效防止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发生或者扩大;持续创新认购碳汇、技改抵扣等多种环境资源审判裁判执行方式,探索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赔偿资金的管理、使用方式;结合现代公司治理制度和理念,引导企业改进技术工艺和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以生物多样性、水生态、碳汇等为主题设立司法教育基地,为不同类型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提供全方位修复选项。
下一步,最高法将积极参与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立法,探索破解环境公益诉讼鉴定难、鉴定贵等突出问题,推动构建社会化、规范化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赔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机制,为有力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环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本报北京6月5日讯